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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FDL 1.3 在 AI 提示詞分享的法律適用性解析
17 分鐘閱讀 •
本文為 AI 生成之一般性資訊,並非專業法律建議。
我目前使用 GFDL 1.3 授權我的 jim60105/prompt 及 jim60105/copilot-prompt 兩個專案。
我過往使用 GFDL 1.3 來授權我的部落格文章、說明文件等非程式碼創作,但是對於使用在提示詞上面是否合適仍有一些疑慮。🤔
GFDL 1.3 是一項「左版(Copyleft)」授權條款,旨在確保文件資料能像自由軟體一樣,擁有被自由複製、修改與散佈的權利,且其衍生作品也必須繼承同樣的自由 12。
然而,將 GFDL 1.3 應用於 AI 提示詞面臨著根本性的法律挑戰。其核心在於,單純的提示詞,無論其複雜程度,在現行多國的著作權法規下,很可能因缺乏足夠的「人類原創性表達」而被視為不受保護的「思想」或「指令」,而非可受著作權保護的「著作」345。若提示詞本身不具備著作權,則任何授權條款(包括 GFDL)都將失去其法律強制力的基礎。
儘管如此,對於結構複雜、內容詳盡的提示詞集合(例如一份完整的系統提示詞文件),若其整體編排與內容被認定具有足夠的原創性,則可能構成受保護的「編輯著作」。在這種情況下,採用 GFDL 1.3 授權能促進提示詞工程的開放與協作,確保所有修改與衍生版本都能回饋社群。但對於希望將提示詞作為核心競爭力的商業實體而言,將其視為「商業秘密」加以保護,會是比採用 GFDL 更合適的策略 67。
GNU 自由文件授權條款 1.3 (GFDL 1.3) 深度解析
GFDL 1.3 是由自由軟體基金會(FSF)為軟體手冊、教科書及其他參考與教學文件所設計的授權條款,其宗旨是保障使用者擁有複製、散佈及修改文件的自由 18。
核心精神與左版(Copyleft)
GFDL 的核心是「左版(Copyleft)」概念,這意味著任何基於 GFDL 授權文件所修改或衍生的新作品(Derivative Works),也必須採用 GFDL 1.3 進行授權 19。這種「病毒式」或「繼承性」的特質,確保了知識與文件的自由能夠持續傳遞下去,與專為自由軟體設計的 GNU 通用公眾授權條款(GPL)相輔相成 1。
關鍵定義與條款
GFDL 1.3 包含幾個關鍵定義,以規範其使用方式:
- 文件(Document):指任何包含由著作權人放置的聲明,表示該作品可依本授權條款散佈的手冊或其他作品 1。
- 衍生版本(Modified Version):指包含「文件」或其一部分的任何作品,無論是逐字複製,或是經過修改及/或翻譯成其他語言 1。
- 不變章節(Invariant Sections):指文件中某些被指定為不可修改的附錄或前置章節。這些章節通常涉及作者或出版者與文件主題的關係,例如歷史、致謝或政治立場等,用以保留作者的署名權或觀點,但不得包含與主題直接相關的教學內容 1。
- 封面文字(Cover Texts):指在大量發行(超過100份)印刷品時,必須印在封面或封底的簡短文字 1。
- 透明格式(Transparent Copy):指一種機器可讀、規格公開、易於使用通用編輯器修改的格式,例如純文字檔(Plain ASCII)、LaTeX 或簡單的 HTML。反之,如專有文書處理器格式或僅供輸出的 PDF 則被視為「不透明格式(Opaque)」1。AI 提示詞通常以純文字形式存在,天然符合「透明格式」的要求。
與 CC BY-SA 的相容性
GFDL 1.3 的一個重要更新是,它允許在特定條件下,將 GFDL 授權的內容(特別是在公開的 Wiki 網站上)重新授權為「創用 CC 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 3.0」(CC BY-SA 3.0)條款 101112。這項改變大幅提升了 GFDL 內容與其他開放授權內容的相容性與流通性。
AI 提示詞的法律性質與授權挑戰
將 GFDL 應用於 AI 提示詞的最大障礙,在於提示詞本身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。授權條款的效力根植於著作權法,若標的物不受著作權保護,授權即成空談。
提示詞是否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「著作」?
這段 Felo Search 援引的資料來源是針對「AI 生成品」的法律地位進行分析,而非探討「提示詞本身」的著作權地位。它不小心將兩者混淆了。
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「表達」,而非「思想」本身 4。提示詞在法律上常被視為向 AI 下達的指令或傳達創作概念,更接近於「思想」或「方法」,而非具有原創性的「表達」1314。
- 國際主流見解:美國著作權局(USCO)在其報告中明確指出,僅僅向 AI 輸入提示詞的行為,無論提示詞多麼複雜或經過多少次反覆修改,使用者都無法對 AI 生成的內容主張著作權,因為使用者對創作過程缺乏足夠的控制權,AI 系統如同一個「黑盒子」1535。因此,作為創作源頭的提示詞本身,也很難被認定為具有可受保護的「表達」1617。
-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(TIPO)見解:台灣主管機關的看法與美國相似。TIPO 的函釋指出,若人類僅是下達指令,由 AI 獨立完成創作,由於缺乏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,其成果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「著作」184。這也意味著,作為指令的提示詞本身,其著作權地位是存疑的 1920。
雖然單一或簡單的提示詞難以取得著作權,但一個結構完整、內容豐富、經過精心設計與編排的提示詞集合(例如一份詳細的 copilot-instructions.md
或一本「提示詞手冊」),可能因其在選材與編排上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,而有機會被認定為受保護的「編輯著作」21。
提示詞作為商業秘密
與公開授權的模式相反,許多企業將其精心調校的系統提示詞視為核心資產,並透過「商業秘密」來保護 6。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:非公眾所知悉、具有商業價值,以及權利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622。近期美國的 OpenEvidence 訴訟案,即是原告指控競爭對手透過提示詞攻擊等非法手段,竊取其作為商業秘密的系統提示詞,此案凸顯了提示詞在商業上的重要價值與相關法律風險 6722。
GFDL 1.3 於提示詞分享之適用性分析
基於上述法律背景,我們可以評估將 GFDL 1.3 用於分享 AI 提示詞的適用性。
適用情境與意涵
假設一份提示詞文件(如 copilot-instructions.md
)因其複雜性和獨創性而被認定為受著作權保護的「著作」,作者便可選擇使用 GFDL 1.3 進行授權。
- 權利與義務:
適用性評估
特性 | 優點 | 缺點與挑戰 |
---|---|---|
法律基礎 | - | 不確定性:若提示詞不被認定為著作,GFDL 授權將缺乏法律效力,僅能作為社群的道德或倫理規範 34。 |
協作精神 | 促進開放:符合開源社群的協作精神,鼓勵使用者分享、改進提示詞,共同推動提示詞工程的發展 23。 | 不符商業需求:對於將提示詞視為商業機密的企業,GFDL 的開放性完全背道而馳 67。 |
授權複雜度 | 確保傳承:Copyleft 機制能確保衍生作品的開放性,防止社群成果被封閉化。 | 過於複雜:GFDL 針對大型文件設計,其「不變章節」、「封面文字」等條款對於單純的提示詞文件可能過於繁瑣 1。相較之下,CC BY-SA 或 MIT 等授權條款可能更為簡潔適用。 |
應用場景 | 適合社群專案:非常適合用於開源專案或學術研究中,建立一個共享的、可持續發展的提示詞知識庫。 | 不適合個人簡單分享:對於個人分享的零散提示詞,其著作權地位更弱,使用 GFDL 的意義不大。 |
結論
總體而言,GFDL 1.3 可以作為一份結構複雜且具備原創性的提示詞文件(如 copilot-instructions.md
)的授權選項,特別是在期望建立一個開放、協作的社群生態時。它能確保所有貢獻與改進都回饋給社群。
然而,使用者必須意識到其根本的法律挑戰:提示詞的著作權地位尚不明確。在法律實務對此有更明確的界定之前,將 GFDL 應用於提示詞,其法律強制力存在疑問。對於追求商業價值的開發者,將其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是更務實的選擇;而對於追求簡單、開放分享的社群,更簡潔的授權條款(如 CC BY-SA)或許是比 GFDL 更貼切的工具。